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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迎风作案!晋城1企业设备被查封!

来源:安博电竞网站真人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3-09-13 11:52:47 浏览次数: 1

  重污染气候预警期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但有的企业却“斗胆”地“迎风作案”拒不履行重污染气候应急呼应方法,对此,当然是要罚了!

  2019年12月12日00时00分泽州县重污染气候应急指挥部启动了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2019年12月12日11时20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双合盛铸业有限公司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抛丸机正在出产,未履行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减排方法。这起案子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是怎么样处理的,为什么这么处理?有什么处理根据?一同看一下吧。

  泽州县双合盛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则。针对该单位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施行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对泽州县双合盛铸业有限公司出产电源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设备、设备存放于该单位,在查封期间,该单位不得私行损毁封条、改变查封状况或许启用已查封的设备、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违反法令和法规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形成或许会形成严峻大气污染,或许有关根据或许灭失或许被藏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分,能够对有关设备、设备、物品采纳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方法。该单位在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期间,未履行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减排方法,所以能对该单位施行查封方法。

  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施行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对该单位出产电源配电箱作出予以查封相关设备的行政强制方法。

  假如该单位私行损毁封条、改变查封状况或许启用已查封的设备、设备,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则: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单位在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期间,未履行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减排方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立即对该单位出产电源配电箱施行了查封方法,及时阻止了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一起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必定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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